|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
公司和个人应当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
● 公司法律顾问聘请
【一】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是什么?
中国的市场经济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很多人还将法律理解为“权利被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完全忽视了法律的预防功能。现实中也的确有许许多多的企业和公司正是在“东窗事发”后才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但时间和财力上的耗费已然形成;有的损失诸如企业形象和信誉等无形资产甚至永远无可挽回。实际上,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法律的预防功能是最重要的。如果一家企业在平时的日常经营中漠视法律,最后很可能惹来一身的麻烦:不起诉吧,很多权利又无从维护;起诉吧,又由于当初对法律的不重视而法律风险防范不足,导致权利无法维护;就算得到维护,毕竟也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因此,现实中无数的案例已经证明,等到“东窗事发” 时才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此时极少再能有真正的赢家;所以,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凸现法律的预防功能,无疑就是公司事先聘请法律顾问之必要性。
【二】法律顾问对公司有哪些重要作用?
法律顾问对企业和公司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预测作用:帮助规划企业和公司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后果,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发展氛围之中。
2、避让、威慑和代理作用: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某方面的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把握正确的法律导向,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出面代为周旋;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常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令企业和公司十分满意的效果。
3、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在企业和公司的日常经营中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合同,参与内部管理及谈判,提示法律风险;为公司联营、兼并、分立及投资等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分析法律风险,确保合法操作;产生法律纠纷时,担任代理人,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以维护企业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是企业和公司一般员工所无法胜任的,这也说明没有法律顾问的专业法律服务势必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不同工作模式的法律顾问各有何优缺点?
以下就法律顾问的三种主要工作模式及其优缺点分别进行对比和评析。
1、自己员工式
此种模式是指公司招聘非执业律师为其工作人员,为自己提供最简单、最基本、专业性又不很强的的法律服务。此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公司可随时为其员工指派工作任务,保证了需求上的随叫随到。凡事有利必有弊,此模式的弊端也极为明显:①法律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而且专业性不强,遇有诉讼、仲裁,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又很复杂的重要合同草拟等重要法律事务时,往往又不得不求助于律师事务所的的专业律师来解决。②公司除要支付工资外,还要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四金),支出成本并未节约;另外,这种模式也使公司与员工容易产生劳动争议。③重要法律事务寻求专业律师解决时,又增加了公司的搜索成本。④不利于公司对外品牌形象的树立和保护;也不利于公司决策层和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
2、坐班律师式
该模式与模式一的区别是:公司获得的是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公司获得的法律服务质量角度看,该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求一个成熟老练的专业律师定时定点地在公司上班,这就要公司付出较大的成本才可能获得这样的法律服务,因为公司占用了律师几乎全部的工作时间,同时也堵塞了律师和其他新、老客户间建立有效联系的通道;所以,公司要为律师这样的付出买单,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嘛!再有,该模式往往要求律师停止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完全到公司做法务工作,那么,公司要支付高额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成本肯定是很大的;当然,成熟老练的律师也是极不情愿这样做的!
3、顾问合同式
这种模式兼具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公司可完全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律师,要求其提供符合自己个性特点的优质法律服务。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在什么时间、地点需要服务,以何种方式服务,愿意支付多少律师服务费以及违约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与律师充分协商基础上,最终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作详尽约定。
4、蒙律师的一点建议
建议贵公司考虑上述模式3中的合作形式,以“顾问合同式”聘请贵公司需要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将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或公司客户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关系时使用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标准文本及收费标准附上。贵公司如有意向,欢迎致电本律师或当面洽谈,具体问题可以协商确定。当然,贵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如需要其他合作模式或针对贵公司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时,本律师也欣然愿意面谈!
【四】企业和公司/私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标准文本及服务收费标准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客户”)
乙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信合作、等价有偿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专职律师 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之。
第一章 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第一条 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甲方明确确认,根据甲方需要,甲方选择本合同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收费标准》中 万元/年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第二条 日常法律顾问律师
乙方指派 作为本合同日常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第三条 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 其他费用
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发生的交通、通讯、住宿、外地或境外差旅费以及文件复印费、快递费等其他费用不包含在第三条费用之内;这些相关费用由客户与承办律师另行协商收取,或由承办律师先向客户预收然后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凭证向客户报销,结算原则是多退少补。
第五条 日常法律顾问费的支付
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费,甲方凭乙方开出发票一周内付款,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向乙方全部支付该款项。除此之外,乙方就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费内容不再向甲方另行收费。
第六条 联系信息
1、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2、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7、8楼
邮编:201100
联系人:蒙振华
联系方式:【手机】13918561528/13901859153
【办公电话】021—64138056(直线)
【传真】021—54133638/52897350
【网址】www.mengzhenhua.com
【E-mail】mzh28@hotmail.com
【 QQ 】387892755/372837963
第七条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
1、
2、
3、
第二章 专项法律事务
第八条 专项法律事务的另行委托
甲方如确需乙方和承办律师提供除本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的日常法律服务内容以外的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另行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第九条 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内容
1、诉讼代理:包括涉及甲方的各类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各类仲裁活动的代理等。
2、非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各类见证、各类专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项目;劳动、劳务、劳工法律项目;债款(货款)追讨;房地产项目;产权交易项目;收购兼并项目;工程项目;融资项目;企业工商税务登记项目;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各类非诉讼项目法律事务的代理等。
3、专项法律事务服务收费及支付
①甲方所需具体专项法律事务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协商确定律师(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收取标准及具体数额。
②甲、乙双方可以选择计时、计件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特殊收费方式。
③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服务的难易程度和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耗费的时间等,在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中协商选择确定收费方式和具体数额,在此基础上,乙方按60%至80%向甲方优惠收费。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十条 生效条款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或承办律师没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如下义务:
1、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据此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件;但对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法律责任。
3、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需扩大原授权权限,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其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除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它款项;但是,确有必要确需律师代缴、代付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有权另行邀请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等人员参与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一般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书制作、文件打印、复印。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承办律师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与客户协商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暂时代为承办律师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与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诚信合作,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拒绝受理,并且所收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2、与法律服务和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
3、如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全部由客户承担。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否则,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代理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客户财物的保管
1、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户提供的正本资料、证据材料原件以及因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客户财物)均属客户所有的财产,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客户财物,律师事务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及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客户其他与案件、法律服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客户秘密”)。
2、根据客户在本合同中的授权,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法律服务或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
①刑事犯罪证据;
②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③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所允许的内容;
④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合同的,应以双方保密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代理或委托与客户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撤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授权;律师事务所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与利益相关的法律服务或案件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书面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一个月后本合同即行解除。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3、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4、本合同因本条上述情况解除的,客户承诺仍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不保证声明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供的书面或口头分析、判断和咨询意见等,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就法律服务、诉讼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的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任何一方均应当予以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予以变更。客户明确确认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联络方式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包括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合同双方均应视需要选择最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书面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服 务 内 容 |
|
3万元/年 |
①为企业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帮助企业修改、审查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参加企业有关的经济活动;
⑤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及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 |
|
5万元/年 |
①为企业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帮助企业修改、审查标的在1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参加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
⑤为企业参加诉讼、仲裁及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
⑥参加简单案件的讨论、咨询;
⑦不定期上门服务。 |
|
10万元/年 |
①为企业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帮助企业修改、审查标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诉讼文书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参加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
⑤免费为企业代理标的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开庭在两次以内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调解案件;
⑥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⑦每月定期上门服务1—2次;
⑧为企业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
|
20万元/年 |
①为企业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企业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帮助企业修改、审查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诉讼文书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参加企业重要的经济活动;
⑤免费为企业代理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开庭在三次以内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调解案件;
⑥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⑦每周定期上门服务1次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另外提供不定期上门服务;
⑧帮助企业草拟、审查、修改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文书;
⑨应委托人请求参与商业谈判等法律活动;
⑩为企业职工及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
|
备 注 |
①咨询以电话方式为主;
②修改文本以传真件为主;
③草拟重大项目的法律文书或出具与此相关的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另行优惠收费;
④代理不含上述免费案件的诉讼、仲裁等案件另行适当优惠收费;
⑤委托单位有特殊法律服务要求的,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二章之约定另行协议收费。 |
● 私人法律顾问聘请
上述情况,对私人聘请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借鉴作用。当然,私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可以在企业和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的基础之上作适当的简化;纯粹的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也仅为企业和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收费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