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收费
◆ 一审收费标准
【一】律师代理费
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上海市内普通民商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5000元。上海市外普通民商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上海市内知识产权和房产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上海市外知识产权和房产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上海市内行政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30000元。上海市外行政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30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50000元。
②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涉及财产标的的民商、行政案件,根据争议标的按照下表收取律师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上述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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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标的 |
收费比例 |
律师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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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部分 |
8% |
争议标的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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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50万元部分 |
7% |
8000元加标的10万元以上部分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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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100万元部分 |
6% |
36000元加标的50万元以上部分的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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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500万元部分 |
5% |
66000元加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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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1000万元部分 |
4% |
266000元加标的500万元以上部分的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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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5000万元部分 |
3% |
466000元加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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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1亿元部分 |
2% |
1666000元加标的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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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 |
1% |
2666000元加标的1亿元以上部分的1% |
【二】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
Ⅰ、因办案实际发生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费用收取标准为:①上海市内案件定额1500元整。②上海市内案件又需要外地出差的,先收取市内的1500元;外地出差时先行协商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案件终结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③上海市外案件定额收取异地办案费每位律师1000元整;其他差旅等相关费用先协商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最终结算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Ⅱ、因办案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翻译费、调查取证费、查档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垫付的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的律师代理费中,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由客户适时支付。
【三】收费特别说明
Ⅰ、上述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按不低于上述【一】律师代理费标准的2倍收取,但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不变。
Ⅱ、仲裁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和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参照上述【一】律师代理费和【二】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收取。
◆ 二审收费标准
【一】本站律师未曾代理一审而直接接受二审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按一审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二】本站律师曾代理过的一审案件再接受二审代理的,律师代理费按一审诉讼代理收费标准的1/2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三】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按第一次收费额的1/2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 再审(申诉)收费标准
律师代理费按以下阶段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先收取20000元代理费。
【二】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时,再收取40000元代理费。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时,再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 执行收费标准
【一】一审或二审都未曾代理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二】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因办案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标准与一审案件相同。
【三】代理被执行人的案件,律师代理费依案件执行代理收费标准的1/2收取。
◆ 涉外案件收费
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最低收费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 |